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力度。扩大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提高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加强支出型救助,畅通社会救助申请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完善应急期社会救助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

  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 服务”的救助模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第二节 健全社会救助机制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随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持续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在丰富夯实“收入财产”数据信息的基础上,逐步将信息共享覆盖面拓宽到医疗、教育等“支出”领域;配合市民政局探索建立信息完整、分类分级、全市统一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和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动态调整、返贫预警,切实发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支撑精准识别优势。

  第三节 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水平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推动社会救助承诺制确认,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镇,推进社会救助“就近受理、一城协办”改革,加强区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综合运用社会救助基金、专项资金、公益创投等手段,引导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面向困难群众开展个性化精准帮扶。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应用范围,推广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码,畅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网上申请及信息查询渠道。

  提升基层社会救助能力。优化社会救助设施空间布局,完善区级救助管理设施体系建设。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服务需求等因素,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推动设立居(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依托街镇、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推进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建设。将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发挥区、街镇两级梯次衔接、覆盖全员的常态化培训机制作用,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鼓励慈善力量、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有效衔接和优势互补。

  第四节 深化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

  全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任务。精准谋划帮扶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加强民政领域交流合作。完善民政系统互访交流、协调联络、结对帮扶等工作机制。加强基层治理、社会服务等方面交流合作。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助力对口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动员我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接需求,发挥优势,广泛开展救助、教育、文化、卫生等慈善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扩大社会动员影响力和覆盖面,通过正面宣传引导、举办特色活动、创新动员方式,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奉献、人人助力的社会氛围。

  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加强与甘肃省武山县、永登县受援地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情况反馈、民政干部工作交流和设立联系员等机制。坚持精准援助、长期援助,支持受援地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治理能力,提高当地民政兜底保障服务能力水平。

  第三章 全面建设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加强党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全面领导,聚焦群众关切,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社会组织体系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第一节 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化“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巩固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居(村)民委员会主任100%“一肩挑”成果,推行社区(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落实“两委”成员任职资格联审机制。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政策体系。丰富居(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持续巩固基层组织全覆盖成果,合理确定社区规模,健全完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民生保障、文体教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居(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加强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

  创新基层民主实践。拓宽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渠道,通过民主带动、项目引领、活动发动等方式扩大居民有序参与,形成社区治理合力。完善城乡社区协商机制,健全协商方式,规范协商内容,完善协商程序,建立协商成果运用监督反馈机制,推进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到2025年,城乡社区全部制定务实管用的居(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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