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推动精神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升智能服务管理水平

  推进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促进精神卫生信息共享、利用和协作,为精神卫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数据支撑。统筹推进精神卫生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孤岛。推动各级精神专科医院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并实现与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推动各级精神卫生防治管理机构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逐步实现社会心理服务、严重精神障碍管理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管理服务信息的互通互联。推动建立卫生健康、政法委、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精神卫生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资源的合理运用,强化监测预警,定期分析研判,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救治救助工作和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以及隐私保护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

  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推动各地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建设完善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建立由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负责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部门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党委政法委要加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推动责任落实。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落实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开展评价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负责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课程,促进师生心理健康;保障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助,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确诊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应急处置,对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送交医院诊断、治疗。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精神障碍参保患者的诊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三)保障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按规定保障公立精神专科医院运行经费,保障其基本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所需经费。对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运行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鼓励民办精神专科医院发展,对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指令性任务的民办精神专科医院,按规定给予补偿。切实落实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人员给予津贴,充分考虑职业特点和服务风险,将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向直接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一线人员倾斜。精神科专业人员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倾斜。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加强科学研究

  推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抑郁症、焦虑症、双相障碍、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研究。重点研发精神障碍早期诊断技术以及临床治疗适宜技术。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法规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为精神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五、督导与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本规划实施,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检查,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十四五”期末,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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