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立医院。根据需要、结合实际进行规划设置,支持京津其他公立医院疏解到廊坊开展医疗服务。

  (2)非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现有非公立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引导非公立医院向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医疗服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优先支持医疗资源薄弱区域,以及眼科、口腔、肿瘤、精神等紧缺专科和中医、检验等领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

  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每个乡镇设置1所标准化建设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等因素,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按照二级医院标准建设。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乡镇卫生院对集体产权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中心卫生院除具备一般乡镇卫生院功能外,还应开展普通常见手术等,着重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周边区域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万至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政府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点)。人口不足3万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相关标准化进行建设。原则上人口小于1.2万人大于5000人(含5000人)的居住社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居委会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

  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卫生院所在地可不再设置。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传染病报告监测等工作。

  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所和门诊部等)。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备案制管理。门诊部及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实行准入管理。鼓励开办特色专科诊所,鼓励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置医务室。

  3.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原则上为政府主办,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血站、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食品营养、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每县(市、区)设置政府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个。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科学设置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界定功能职责。

  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市妇幼保健院1个,每县(市、区)设置政府办妇幼保健机构1个。妇幼保健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防治结合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并承担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业务管理和凯发网站的技术支持工作。妇幼保健机构除承担保健、医疗工作任务外,还应当协助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技术推广及对下级机构的指导、检查和评价等工作。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指导和双向转诊关系,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

  急救中心(站)。设置市卫生急救中心1个,市辖区按照需求设置急救点,与院前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急救中心(站)原则上由政府举办,按照市区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服务半径10至20公里合理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设置独立急救站,条件尚不完备的县(市)依托区域内综合水平较高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县级急救站。急救中心(站)负责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

  血站。设置市中心血站1个,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个固定采血点。在三河市、霸州市设置分站或中心血库,主要服务北三县和南部区域医疗中心,其他县(市、区)依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设置供血点。中心血站承担规定范围内无偿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检测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和血液储存质量控制与评价等职责。

  健康教育机构。设置市健康教育所1个。负责全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凯发网站的技术支持,组织拟订规划、计划和标准,承担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等有关技术和服务性工作等。

  4.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独立设置机构和接续性服务机构。鼓励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机构,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区域资源共享。鼓励发展康复中心、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服务机构,为疾病慢性期、恢复期患者以及老年患者等提供老年护理、康复、安宁疗护服务等,以康复医疗、中医药服务、医养结合等为特色,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康复中心。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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