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进度安排,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元筹资机制、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待遇支付政策。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探索居家照护服务,逐步解决失能家庭居家护理难题。(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功能。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动员社会力量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探访关爱、精神慰藉、照料服务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织牢兜底性养老服务网。
1. 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按照保障基本、面向全体、政府主导原则,各地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特困、低保或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和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等重点老年人保障群体,以清单化方式分类提供适宜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支出责任,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省内互认、结果共享、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养老服务及享受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职责范畴,按照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设置床位,根据特困老年人规模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总量下限,切实保障公办养老机构的规划建设和运转,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现应收尽收。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原则。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需求。引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特殊困难老年人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市民政局负责)
3. 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支持现有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造,合理规划养老机构空间布局,设置照护专区,增加护理型床位,提升失能照护能力。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贯彻落实新冠病毒“乙类乙管”政策要求,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分级分类健康服务方案、部门联合处置应急预案,落实养老机构就医保障和转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重症率和病亡率。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全面提高防范化解风险能力,组织开展综合监管执法,督促养老机构全面堵塞安全和疫情防控漏洞,整改安全隐患。(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进一步激发农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增强农村养老支付能力,推动城乡养老服务统筹发展。积极构建以县级社会福利院、乡镇福利中心、村级养老大院和互助养老站点为载体,城乡互动、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着力县级层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失能照护服务能力,探索改革乡镇福利中心管理体制,扩大县级民政部门直管范围。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福利服务设施作用,综合利用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实现农村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持续优化乡镇福利中心布局,推动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整合改造,打造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承担起特困供养、日托服务、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服务职能。利用现有村部场地设施、撤并的学校、农村福利中心、集体闲置房舍等资源,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和互助养老站点建设。鼓励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通过实习、培训、交流等方式培养农村养老服务和管理人才,提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依托村民委员会基层力量,组织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对特困、留守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鼓励和支持村民和邻里间推行互助养老。进一步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督促家庭成员履行法定赡养抚养义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安全问题。(市民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 公办养老机构提升行动
1. 提升公办养老机构覆盖能力。加强存量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
2. 提升失能人员照护能力。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合理分区并进行适老化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照护单元。2025年达到不低于55%。开展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建设试点。
3. 提升服务质量安全。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提升服务质量,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均达到80%以上。
4. 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加强农村养老大院和互助养老站点建设。结合区域特点,扶持各类实用性强、发展可持续的互助养老模式,推动互助养老更加普遍开展。
(三)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
1. 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统筹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管理,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应当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支持养老机构将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街道(乡镇)层面,建设具备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服务、配餐送餐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养老服务综合体,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优质化、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社区(村)层面,拓展和规范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鼓励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引进相关护理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上门照护服务。有效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将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序衔接、功能互补、上下联动,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探索“社区 物业 养老服务”模式,方便老年人就地就近接受服务。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和等级评估监督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机制,开展连锁化、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发展格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