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推进普惠金融

  强化大数据基础支撑。提升金融底层基础设施水平,依托中小微企业大数据服务与征信平台,结合大数据技术,进一步完善线上融资对接平台功能,运用市场化机制对接金融需求和供给,提高银企对接效率。

  提升金融服务企业的精准性。组建金融专业服务团队,线上线下联动,为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咨询服务。引导金融专家主动对接企业融资需求,“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制定投融资规划和融资方案。

  优化金融布局,完善金融生态,提升金融素养。充分发挥驻区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促进金融聚集,支持金融机构优化网点设置,结合银行数字化转型背景,深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度和满意度。积极提升居民和企业金融素养,搭建优质金融产品的信息发布平台。

  (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

  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打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拆除腾退、土地整治、建设、运营通道,实现全流程金融服务。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融资提质、扩面、增效。

  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各项重点工作,推动金融服务转向更高质量的发展阶段。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建立农业农村金融服务专门机制,提供特色化、差异化服务。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巩固农村金融保险等改革试点成果,探索拓展涉农有效抵押物范围,推动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业产业链贷款等新型融资模式,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探索基于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的融资模式,实现宅基地的金融属性,盘活农村土地资源资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支撑。

  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在现有涉农保险险种的基础上,创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个性化农业保险产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建立保险公司创新涉农保险激励机制,优化农业农村保险服务。

  (五)鼓励发展绿色金融

  争取绿色金融改革领域的试点政策支持,借鉴和引进先行先试示范区的有益经验。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依托大兴国际氢能示范区,推动建立氢能产业基金,助力绿色发展。鼓励通过多种合作模式创新,推动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探索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六)金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创新金融产品与工具,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扩区、北京中日创新合作示范区、大兴国际氢能示范区等区域重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积极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探索通过cmbs和reits等形式的资产证券化,盘活政府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融资平台市场化运营,厘清业务界限,推动平台公司上市或控股上市公司。

  适时合理利用货币政策,推进债务置换,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延长债务周期,为大兴区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三、推进金融科技加快发展与应用

  (一)金融科技与监管创新

  促进金融科技发展,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强化金融科技监管。第一,积极鼓励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加速大兴自贸区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积极参与研究支持金融科技创新的政策和试点。第二,综合运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机制。加强金融科技战略部署、强化金融科技合理应用、助力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金融科技监管。

  (二)打造金融科技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平台

  基于合作共建、跨界共赢的平台建设思路,依法发展大兴区金融科技产学研合作平台。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生态圈的合力效应,进一步拓展金融科技生态圈覆盖范围,实现将金融科技能力向非金融机构与准金融机构领域的合理扩展,应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产业金融服务能力,促进金融科技赋能数字政务、数字产业、数字金融等行业发展。

  (三)加大“金融 科技”人才培养力度

  加大“金融 科技”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完善创新创业配套机制,优化人才居住生活环境。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金融 科技”人才方面的机制建设,积极推动相关人才引进和培育,对符合要求的人才给予相应奖励;加大“金融 科技”专项培训力度,支持“金融 科技”专项培训活动,针对管理层、金融科技人才及其他员工的需求特点开展不同主题的专项培训学习;创新产学研融合培养模式,对接金融行业、院校或研究机构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等资源,培养从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一)金融风险监测与源头防范

  持续深化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统筹调动各方资源,形成部门合力,落实涉金融字样服务管控联合审核,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排查管控工作机制,配合行业部门完善预付式领域监管细则,加强风险研判和源头治理,提升涉金融字样企业准入审核研判和金融风险管控能力。

  (二)落实《处非条例》职责任务

  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北京市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办法》精神,明确风险处置责任分工,明确属地、部门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执法模式、执法文书等配套机制,切实提高依法处置金融风险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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