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推进国家、省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示范引领,培育矿业发展新动力。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落实企业责任,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着力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样板区。

  第三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以“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负责、社会监督”为总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强化源头管控。新建矿山阶段,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评估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的或遭破坏后难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生产矿山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规范矿业活动。加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义务。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闭坑。

  明确责任目标。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新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闭坑矿山、历史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治理资金以边坡剥离的砂石通过地方政府公开拍卖获得,不足部分统筹协调解决,必要时中央及省级财政予以支持。

  积极探索矿地融合工作新模式。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积极发展“先矿后地、矿地融合”的新模式。充分利用矿山废弃地资源,探索具有当地特色的综合治理型、景观再造型、旅游地质型、生态复绿型、土地整理型等多种类型的矿山废弃地环境治理模式,实现修复生态环境、消除地灾隐患和盘活土地资源的“三赢”,为新时代矿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完善监督机制。自然资源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宏观监测和不定期巡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要将该矿山企业纳入政府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矿山闭坑时,必须提交矿山闭坑报告,报告中必须有关于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恢复治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内容,并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验收方可批准闭坑。

  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控制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从源头到末期治理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避免先破坏后治理。加强政策引导,多方筹措基金,调动积极性,使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尽快得到治理。对已治理完工的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确保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质量。

  第九章 强化规划约束、保障规划实施

  《规划》一经批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全面落实。坚持从完善制度和创新机制入手,将落实《规划》作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一节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在县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落实市级规划的目标任务、指标、分区、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完善县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充分发挥各级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的统筹管理和宏观调控作用。

  完善规划考核、评估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规划中总量控制、矿山数量与结构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确保规划全面实施。实施规划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中(终)期评估报告制度,开展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价。

  强化资金投入保障。县级财政资金重点保障矿业权出让前期矿产资源勘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参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矿业绿色发展等,激发市场活力。

  第二节 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县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等工作严格遵照本《规划》。矿业权的出让、审批等符合《规划》的准入条件和矿业权设置区划,对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和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不得审批。

  第三节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市场及技术条件等发生变化,确需新增砂石土集中开采区或调整砂石土集中开采区范围的,可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调整。建立规划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要与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紧密结合,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调整完善一次。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公众监督、参与。矿产资源规划指标为社会各方关注对象,要建立公众参与、规划听证、规划公示、管理公开等制度。加强规划宣传,依法对须公开的信息及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为公众参与规划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自然资源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建立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年度实施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双随机”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三率”指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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