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用水效率管理,加大高耗水工艺淘汰力度,鼓励节水工艺使用,继续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树立节水标杆,加大示范效应。

  (三)“强监管、促修复”,补生态修复短板

  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加强河湖水域、岸线及涉水陆域空间的监管,维持河湖水系自然形态。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坡耕地和侵蚀沟综合治理;完善机制体制。

  (四)“补空白、融数据”,补信息化短板

  针对治水主要矛盾变化及我区水利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整体为目标,以问责为抓手,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法制、体制、机制,形成一整套务实高效管用的监管体系。

  四、 水利行业强监管

  针对治水主要矛盾变化及我区水利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整体为目标,以问责为抓手,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法制、体制、机制,形成一整套务实高效管用的监管体系。

  (一)强化江河湖库监管

  “十四五”期间要逐步形成河长巡河常态化,强化河湖库日常监管巡查,加大河流综合治理力度,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抓好河库水域岸线管护、河道采砂管理、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抓好河湖“清四乱”工作,有效改善河流水域生态环境,确保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二)着力抓好水资源监管

  强化用水总量的监管,全面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取用水秩序。推进重大规划和产业布局的水资源论证,落实以水定需。着力构建水资源监管体系,细化监管措施,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保障。重点对水资源配置工程规划和布局、取用水进行监管,着力解决水资源过度开发、区域超量用水、无序取用水等问题。

  (三)加强水利工程监管

  水利工程严格按照“四制”要求进行管理,千山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特别是《辽宁省2018-2019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要求,及时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明确各自的责任、责职和权利,促使它们自觉地完善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范各自的质量行为,目前已全面形成了“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框架。

  1、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规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为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逐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通过实践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质量监督申请制度”、“项目划分申报审批制度”和“质量评定申请制度”等三项程序性制度和“质量监督终身责任人制度”、“质量监督工作实施计划制度”等两项规范性制度。

  2、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参建单位是否行之有效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人员到位情况,以及它们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切实做到既重视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又重视行为监督,做到工程实体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

  (四)强化水土保持监管

  科学有效监管。精简优化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作用,构建科学高效支撑保障体系。

  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项目,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管。向社会发放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义务告知书和简易指南,提高生产建设活动主体的水土保持意识,督促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五)加强水利资金监管

  为加强和规范千山区农村水利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千山区农村水利工程长久持续发挥作用,依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水利厅共同印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7〕237号)文件相关规定,水利专项资金下达到区财政局后,由财政专户存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六)加强水利行政事务监管

  从法制、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一整套务实高效管用的监管体系,从根本上改变水利行业不敢管不会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被动局面。从法制入手,就是要建立完善水利监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实施办法等制度体系,明确监管内容、监管人员、监管方式、监管责任、处置措施等,使水利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体制入手,就是要明确水利监管的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建立统一领导、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监管队伍。从机制入手,就是要建立内部运行的规章制度,确保监管队伍能够认真履职尽责,顺利开展工作。针对治水主要矛盾变化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法制、体制、机制,加强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水利行业齐心协力、同频共振的监管格局。

  五、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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